(三)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,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。工程竣工后,经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,并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,方可投产使用。
(一)建筑设计。 第十四条 船舶航行时,应当与航标保持适当距离,不得触碰航标。
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,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,制定本规定。新建、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不含磷、硫、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,应当在开工生产前向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。
第九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。(四)将未经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物品装入航空器。